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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作者:VSport
日期: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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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VSport体育

  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我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惠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等有关规定,惠城区芦洲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对该决策事项进行公示,征求公众对该决策事项实施的意见与建议:

  (二)事项概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结合惠城区实际,制定惠城区芦洲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三)适用范围:芦洲镇圩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放污水的所有用户(缴纳义务人),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等。

  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35元/吨,平均污水处理标准为1.12元/吨。

  (五)征收方式: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用水量按月计征,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收或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六)免征情形: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征求可能受事项实施影响的群体(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或团体等)对本征收方案的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免征情形及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内,受事项实施影响的群体(民众、有关单位或团体等)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为保障各方意见的有效性及后续必要沟通需求,请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及地址)。

  (备注:邮件标题请注明“惠城区芦洲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询意见”)

  主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惠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技术支持:惠城区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