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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
作者:VSport
日期: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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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VSport体育

  

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

  为切实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夯实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公布一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请各排污单位以案为鉴,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坚持守法经营,共同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2025年3月,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因信访投诉对辖区内某钢结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因部分钢结构件尺寸较大,无法完全置于密闭喷漆室内作业,遂在非密闭环境下进行喷涂,导致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废气未经有效收集治理而逸散至外环境。

  经立案调查后,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于2025年3月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并明确告知:“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对其作出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执法人员依程序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构成拒不改正情形。2025年5月,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产整治。该公司随即进行了停产并根据加工构件情况对喷漆室进行改造,同时依程序进行改造后项目的验收和监测。

  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74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涂作业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在本案中,该公司误以为仅开启废气处理设施即可,忽视车间密闭与负压控制,导致VOCs逸散、异味扰民。同时,该公司因实际生产情况和生产设施局限性之间的矛盾,对生态环境部门做出的责令改正拒不执行,因而受到了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该案例警示生产经营者,环保合规绝非“单选动作”,而需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防治要求;面对整改要求,唯有及时纠正、彻底执行,才能避免因违法代价而影响长远发展。

  2025年5月30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塑料制品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袋生产,其吹膜工序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按规定应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检查发现该公司连接吹膜工序废气收集管道与活性炭吸附装置的管道已断裂脱落,致使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废气处理设施开展日常巡检,未能及时发现管道断裂情况,导致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

  该公司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决定。

  本案中,该企业因废气收集管道锈蚀脱落且未及时巡检维护,导致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能保持正常使用,暴露出部分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环保设施管理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维护缺失等问题。挥发性有机物是影响空气质量和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因素,其有效治理是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关键环节。企业作为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将废气处理设施视同生产设备同等重要,建立并执行定期巡检、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其持续、稳定、高效运行。各相关单位应从此案中汲取教训,牢固树立“防重于治”的管理理念,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共同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研发制造中心项目建设工地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施工单位嘉定区某建材有限公司在从事建筑外立面装饰及下水管道施工过程中,有扬尘产生和排放,该项目施工单位按要求安装了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但该施工单位在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口上方违规安装了喷淋装置,并正在对采样口进行喷淋,直接干扰了设备的正常监测采样,使监测数据失真,掩盖现场扬尘排放的真实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人为干扰环境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构成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定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9.8万元的行政决定。

  干扰监测属严重违法,切勿心存侥幸。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干扰环境自动监测设施的案件。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的基石,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至关重要。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绝不能为了短期便利或逃避监管,采取弄虚作假的不法手段。